為保證體育建筑的設計質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衛生、技術、經濟及體育工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供比賽和訓練用的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和游泳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設計。當體育建筑有多種用途(或功能)時,其技術標準應按其主要用途確定建筑標準,其他用途則適當兼顧。
體育建筑設計應為運動員創造良好的比賽和訓練環境,為觀眾創造安全和良好的視聽環境,為工作人員創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環境。

體育建筑設計應結合我國國情,根據各地區的氣候和地理差異、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民族習慣以及傳統因素
因地制宜地進行設計,應遵循可持續性發展的原則。體育設施,尤其是為重大賽事所建的設施應充分考慮賽后的使用和經營,以保證最大地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體育建筑等級應根據其使用要求分級,且應符合表以下規定。

不同等級體育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級應符合以下的規定。

在進行正式比賽時體育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體育競賽規則中對建筑提出的要求。進行國際比賽時,同時還必須滿足相關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標準和規定。體育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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